《北大法律评论》学术沙龙第十三讲|“被容许的风险”:功能定位、实质根据与判断标准
《北大法律评论》学术沙龙第十三讲于2026年3月29日在北京大学陈明楼102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以“被容许的风险:功能定位、实质根据与判断标准”为主题,邀请复旦大学法学院喻浩东老师担任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曾文科老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淼老师以及北京大学张梓弦老师作为评议人参与讨论。
第一环节:主题发言
本次讲座围绕刑法中的重要概念“被容许的风险”展开。该概念源于客观归责理论,长期以来与过失犯、注意义务、风险创设及归责边界等问题密切相关。喻浩东老师指出,随着现代社会中风险活动的普遍化,刑法既不能对所有危险一概放任,也不能以法益保护之名过度压缩公民行动自由。如何在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确立合理界限,正是“被容许的风险”理论必须回应的核心问题
讲座伊始,喻老师从概念存废问题切入,指出“被容许的风险”并非停留于域外理论或抽象学说层面的概念,而已经在我国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中频繁出现。例如在危险驾驶、玩忽职守、医疗事故等案件中,司法机关越来越多地使用“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或“被容许的风险”来判断行为性质;同时,自动驾驶中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产品责任以及财产犯罪实行行为认定等理论议题,也不断借助该概念展开讨论。
针对学界对该概念的质疑,喻老师回应称,若完全否认“被容许的风险”的独立价值,不仅不利于稳定公民的行动预期,也无助于刑法一般预防目标的实现。他认为,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风险,而在于刑法应当如何区分“容许”与“不容许”的风险。基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被容许的风险”应被定位为一种阻却行为不法的归责排除事由,而非单纯的立法政策口号,也不应仅仅作为结果归责的下位规则处理。
在功能定位部分,喻老师进一步区分了“被容许的风险”与相似概念之间的关系。其一,若行为根本不可能创设法益风险,则不进入“被容许的风险”的讨论范围;其二,它不同于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后者属于法律赋权,而被容许的风险更像是个案中对行为人无法归责的豁免;其三,它也不同于社会相当性理论,后者主要适用于法律化尚未成熟的社会领域,而被容许的风险恰恰常常出现在注意规范和行为规则已经较为成熟的领域。

在实质根据部分,喻老师梳理并反思了三条既有论证路径:功利主义的法益衡量论、自由主义的法主体性论以及规范主义的社会角色论。功利主义路径强调在行动自由、社会利益与法益侵害风险之间进行衡量,但可能陷入生命利益难以量化、利益分属不同主体时行为人无权单方衡量他人利益等困境;自由主义路径强调风险是否被容许取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接受,但在匿名化的复杂社会中,其解释力有限;规范主义路径强调社会角色与规范期待,却可能面临规范效力脱离法益保护而难以证成的问题。
在综合三种路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喻老师提出,应以“制度功利主义”重构被容许风险的实质根据。其核心在于,风险分配本身不可避免地涉及利益衡量,但这种衡量必须尊重利益持有者意志,并通过制度化的行为期待来限制公民义务范围,防止刑法以追求法益保护为名对社会成员施加无止境义务。换言之,行为之所以能够被法律认可,并非因为个案中简单地“利大于弊”,而是因为它符合由制度确立的法规范期待。
基于这一理论前提,喻老师进一步提出了判断“被容许的风险”的三种实践标准。第一,行为是否达到了法规范要求的谨慎程度,即行为人是否已按照相关注意规范或个案中可期待的防范措施履行义务。第二,行为是否维护了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在言论犯罪等领域,刑法需要与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保持协调。第三,行为是否遵守了其他社会子系统的规则。对于经济、医疗、科技、交通等高度专业化领域而言,社会系统自身运行中总会存在无法完全消除的“剩余风险”,只要行为遵守该领域的基本规则,就不宜轻易引发刑法介入。
在实践展开部分,喻老师结合医疗事故、交通肇事、自动驾驶等案例,进一步说明判断标准的操作方式。例如,在医疗场景中,临床指南和常规操作可以为医务人员提供相对明确的行动预期;在交通或技术风险场景中,则需要从风险因素出发,考察何种防范措施能够决定性地避免实害,并在利益衡平的基础上判断该措施是否可以被具体期待。
第二环节:研讨对话
中国政法大学的曾文科老师从被容许的风险受质疑的原因和其价值的角度进一步展开。曾老师充分肯定“被容许的风险”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甚至有可能成为一个具有充分理论支持的独立的刑法教义学概念。
曾文科老师进一步分析了这一概念在接受上存在阻力的原因。他认为,“被容许”一词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即这不过是为最终结论寻找理由的标签,而非独立的判断规则。但主讲人从法理根基到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细致梳理,展示了这一概念其实拥有自身的判断规则和实体内容,有效回应了上述质疑。关于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关系,曾老师明确表示,即便坚持结果无价值论,也不必然排斥“被容许的风险”。只要承认犯罪的成立需要对“实行行为”进行实质判断,该概念就有充分运用的空间。
最后,曾文科老师结合自动驾驶领域的“接管悖论”等新兴实践难题,提出了现实中的困惑:当子系统规则尚不明确或尚未形成共识时,刑法应如何理性认定风险的“被容许性”。这些问题为理论研究提供了面向现实的重要思考方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淼老师从三个角度展开点评:一是如何从司法实践中汲取学术养分,二是如何将复杂理论讲得清晰易懂,三是学术研究的逻辑主线与未来展望。
首先,李老师充分肯定主讲人紧密结合司法案例的研究路径。他指出,主讲人通过分析判决中“被容许的风险”的实际运用,确保了研究回应的是实践中的真问题。他特别提到主讲人关于“维护公民宪法权利”的标准,并以自己研究的缅北电诈案为例,提出厨师、清洁工等普通服务人员是否可依据类似标准出罪的问题,认为这一思路具有现实意义。
其次,李老师高度评价主讲人的讲授方式。他以自己在公安派出所挂职的经历为例,说明一线民警对精深理论其实非常感兴趣,但需要把复杂概念讲得生动易懂。他认为主讲人通过案例导入、概念辨析、理论提升的方式,将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等深刻话题做到了深入浅出,非常值得青年教师学习。
最后,李老师梳理了主讲人学术研究的逻辑主线,认为其围绕因果关系、归责理论和不法理论持续深耕,逻辑清晰、问题聚焦。同时,他也提出了两点困惑: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中,算法黑箱是否影响“被容许的风险”三标准的适用;二是刑事政策的出罪考量能否纳入该理论框架,以及应当如何定位与限制。这些问题为后续研讨提供了富有层次的思考方向。

北京大学的张梓弦老师从概念史的梳理与规范论基础的设定两个角度展开点评。
首先,张老师认为,“社会相当性”与“被容许的风险”两个概念难以采取传统的概念史路径去剖析。历史上出现过大量“家族相似性”概念,如“一般生活风险”“相当的危险”“规范的危险”等,分散在不同领域之中、不同学者笔下,难以梳理出一条清晰主线。张老师认为,主讲人能够在有限篇幅内将这些复杂脉络清晰呈现,并构建出富有说服力的论证路径。
其次,张老师聚焦主讲人“制度功利主义”这一色彩,提出了方法论层面的追问。他指出,主讲人在判断标准之一“法所要求的谨慎程度的设定”中,与金德霍伊泽尔的思路有殊途同归之处,但金德霍伊泽尔强调的是区分规范与义务、故意与过失在规范违反层面的统一性。由此,张老师提出疑问:主讲人选择“制度功利主义”作为规范基础,其背后是否存在一套可供校准的方法论标准?换言之,在结论可能相近的情况下,我们依据什么来选择不同的规范论前提?
最后,张老师结合自己研究的背信罪,对判断标准三“遵守其他社会子系统规则”提出了延伸思考。他以德国联邦法院的案例为例,指出在商业决策中,子系统的既有规则未必能覆盖稍纵即逝的机会风险。当风险状况超出规范自身的应对能力时,被容许的风险理论还能为我们提供怎样的指引?是否需要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更精细的子规则?这些问题为理论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重要方向。

活动最后,与会师生围绕相关案例、理论前提和判断标准继续交流。本次沙龙不仅集中展示了“被容许的风险”理论在刑法教义学中的体系位置,也将其置于风险社会、技术发展与司法实践的交汇处重新审视。从危险驾驶、医疗责任到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产品风险,现代社会不断制造新的行动空间,也不断提出新的归责难题。在这一大背景下,“被容许的风险”将是未来刑法理论与实务仍需持续回应的重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