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评》与“评法” | 首届《北大法律评论》《人大法律评论》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 2023/10/18本站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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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北大法律评论》《人大法律评论》学术研讨会于2023年5月2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北大法律评论》《人大法律评论》主办,《人大法律评论》承办,论坛主题是“《法评》与‘评法’:我们如何推动法学学术批评”。

会议以线下方式进行。会议设开幕式、主题圆桌(书评、评论与评价)、法学的学术评论建构三个环节。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交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多位师生参与了会议。

1、开幕致辞

本次《北大法律评论》《人大法律评论》学术研讨会开幕式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李子硕主持。《法学评论》主编、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先后致辞。

秦前红教授首先对《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和《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举办此次学术研讨会表示衷心祝贺。随后,秦前红教授就“学术评论”分享其独到的看法,认为学术评论的议题仍有其生命力,并表达了对本次研讨会的期待,希望本次会议能够聚焦议题、具体而微,通过讨论形成共识,为中国法学学术的发展作出贡献。

王旭教授首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与会支持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随后分享了对于“学术评论”、“学生法律评论”的看法。就学术评论而言,王旭教授指出,其不是骂战,不是要制造一段又一段的学术“公案”,而是要真正地通过互相理解,达成共识,来贡献心力;评论不仅需要恪守规范,也需要尊重他人的人格。此外,学术是天下之公器,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事业,绝对不是简单的书斋学问,它要转化为具体的秩序,产生公共的影响力。对于学生法律评论,王旭教授认为其不仅是学术工业化时代、学术标准化生产线上的一个环节,且具备更多的“元气”,能够对既定的陈规作出“青春的反叛”,面对规训能够有更多的创新。王旭教授最后表达了对于学生法律评论为中国法学界的实质性知识生产贡献原创性力量的期望。

随后,《北大法律评论》主编李昊林和《人大法律评论》主编王子予先后致辞。李昊林主编首先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部对于本次研讨会的组织、支持表示感谢。他在分享中表示,在数字时代,评论的发表平台呈现出多元化特征。然而由于学术评论的写作范式尚不清晰,批评尺度较难把握,一些学术批评作品对被批评者学术作品的阅读理解不够系统或公允,因而学术市场上高质量的学术批评作品总体上还是较为稀缺。

王子予主编分享了《人大法律评论》近年来一直推动法学二级学科之间进行跨学科对话的努力尝试。由于不同学科之间的标准不同,学科内部和跨学科的对话应该如何进行,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他也表达了本次研讨会邀请不同学科的老师的初衷,即实现学科内部与跨学科的对话。最后,王子予主编表达了对本次会议的期待,希望今天的会议能够对学术评论的诸多问题有所回应。

2、上午场:主题发言

在开幕式的精彩致辞之后,会议进入到以 “书评、评论与评价”为主题的主题圆桌讨论。

(1)《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袁方

《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袁方老师首先回顾了今年3月在深圳召开的《中国法律评论》《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三家联合主办的“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评论模式创新论坛”。袁方老师谈到,首先,评论类的期刊先天就有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感,它们带着法学评论和法学批评的基因。《中国法律评论》创刊之初就设置了专门的“批评”栏目,初衷是希望通过书评和学术批评推动学术争鸣与学术繁荣;其次,袁方老师分享了《中国法律评论》对学术评论和书评栏目的一些成功策划。例如,学术批评文章《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和后续的学术活动“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等引发法理学内部的反思与复兴。最后,袁方老师分享了有关学术书评的看法。她认为学术评论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对学术发展史进行纵向评价,避免重复研究;二是对学术研究的现状进行横向评价,避免低水平研究;三是学术评价要和现实需求相结合,避免学术研究的空洞化。

(2)《知识产权》编辑部主任李芬莲

《知识产权》编辑部主任李芬莲老师分享了她对学术评论的看法。其重点还是在“评”和“论”两个字上面,首先是“评”,然后有“论”,最核心的是其针对性,还需要有比较严密的逻辑性和说理的透彻性。本质上说,法学评论也是一种法学创作,甚至评论的功力要比创作的功力更深刻,因为评论者需要站得更高一些、看得更远一些、看得更透彻一些。在某种程度上,学术批评的作用比学术创作更大。它不仅能够促进创作,还能启迪思想、强化争鸣氛围,以此更好地激励原创。好的学术氛围有助于推动学术批评,良性的学术批评能反哺好的学术氛围。

此外,批评者肯定不是为了批评而批评,不是为了评论而评论,而是看到这个作品或者这本书之后,要么激起了内心的共鸣,要么引发了内在的疑问,从而触发了学术思想火花才会去评论。在评论的方法上,李芬莲老师认为,针对同一个作品,每个人评出来的东西都不一样,但可以通过交代评论的方法、评论的视角等,避免被误解为不懂文章、没有看透文章。当然,评论要在全面了解原著的基础上,避免断章取义。最后,李芬莲老师表达了自己对学术评论和学术批评的感情,希望学术氛围能够轻松活跃起来,能够更好地推进学术的发展、让大家的思想碰撞起来。

(3)《法律书评》编辑部、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戴昕

《法律书评》编辑部、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戴昕首先分享了为什么“批评”特别重要。其重要性体现在至少两点上:第一,现在的内容生成技术对法学研究构成了最重大的挑战,大量的法学研究其实以后不值得进行。没有足够批判性的所谓“研究”,往往只是把一些既有内容打磨得成看上去更为“精细”的更多内容,但在内容生成技术兴起的时代,这未必还是值得人去做的工作。只有批判性特别强的工作,或许在很长一段时间是无法被取代的。因此,“批评”以后越来越会成为学术研究和学术生产的生命线。

第二,现在的法学研究参与者越来越多,不同年龄段的人都有,各种各样的学科都有,还有不同的热点,看上去很繁荣。但是繁荣的表象背后,学界其实进入了一个缺乏实质判断的时期。什么意思呢?就是人们对学者的评价,除了形式上的评价,例如“数数”、看期刊等级,再无其他标准。在官僚制中,这是最便捷也相对最公平的。在学术共同体之中,这样的评价体系也很和谐,永远都只是谁发了个什么期刊,所有人都去点赞。但这样的评价体系一定是不够学术的。学者相互之间,必须有更实质的评价,实质的评价必须包含以批评为形式的评价,不可能只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由于今天学者之间的批评越来越少了,学生也因此更不了解为什么还需要批评,从读博士生开始互相之间就是比发表数量,如此下去风气只会更沉闷。

随后,戴昕老师提出实质性批评有三个层次,一个层次比一个层次难度更大。最简单的一种学术批评是学生也可以做的,就是针对是一个学术作品挑硬伤,找其中理论或事实信息方面的错误,研究不严谨的地方等等。第二个层次,是对特定研究的学理论证逻辑的批评。第三个层次,则是难度最高的,是针对某个研究所接纳、遵从的学术评价标准、学术评价系统的批评。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们到底如何判断什么样的研究是好研究,什么样的研究是糟糕的研究?对于“什么是好的文章”,学术界应不应该形成一些基本的审美层面的共识?如果没有共识,我们每个人如何为自己找到一个识别和评判的参照系?或许,只有从学生时代开始有意识地训练自己的学术批评习惯和能力,一个学者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内心的学术标准,而不只是随波逐流摆。

(4)《法律书评》编辑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

《法律书评》编辑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首先分享了如何看待评论。他认为,批判性的文章主要是出于推动知识发展的要求。理论研究很多时候是从一个大家都接受的理论出发,或者有一个现成的框架。但是不是说只要懂得这个框架,就掌握了这个世界如何变化的规律,因为时代在变化,因而框架需要验证,以及需要去根据现实的变化,去重新来调整理论。对于法律来讲,尤其是这样。随后,胡凌老师以自己的研究为例,指出理论研究中所想象的“规范性”其实在现实中很难成立。“评论”的语词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发现值得讲的问题。以及,学生刊物与正式刊物相比自由度更大,因而可以刊发一些真正的批评性的文章。

胡凌老师也解答了“什么是好的评论”这一问题。首先好的评论必须要从具体的问题出发。若干概念的相互推理,不是直面真问题的讨论。好的评论应该能产生新的知识,而不是像上学时一样,先接受了一些框架,脑子里塞满了理论,但是这些东西到底和现实中的差距有多大,以及这个空间到底要怎么填补,则完全没有头绪。找到这个问题的具体现实和框架的勾连之处,将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就一定会有创新。此外,“书评”栏目的重要性在于,它本质上是帮助作者来努力保持专注,并进而帮助法律界识别出真正问题导向的著作,尽管这些著作可能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论与法哲学论坛召集人陈景辉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论与法哲学论坛召集人陈景辉教授认为,“无学术、不批评”。如果不展开学术批评的话,这样一篇文章大概相当于“孔乙己”的行为,说某某概念有四个写法,我说还有第五个写法,总之没什么意义。因此,不存在没有批评的学术。

学术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学术讨论是面向未来或者未知的。其次,并不是所有的观点都值得批评,被批评的观点其实是得到了尊重。学术批评就是学术活动的基础性条件。因此,我们可以把学习和研究区分开来。“学习”是一个验算的工作,是有人告诉你有一件事情很重要,然后他告诉你或者你自己发现了对这件事情有几种答案,然后你拿着这些答案去验算一遍;“研究”则是针对一个新的问题,学界已经有了一些答案,研究者把这些答案联系在一起,验算之后,突然发现好像有问题,要么前提设定的有问题,要么在推论的过程当中有问题,然后研究者就去讨论其怀疑的某一个前提的问题,或者研究者在推论的过程当中的问题,是否真的成立。最后,陈景辉老师澄清了学术批评的两大问题:一是批评并不一定是误解,至少有一些高级的误解是需要研究者去证明它是误解;二是不同的视角难以构成抵御批评的理由。研究者之所以有不同的观点,是因为大家都未爬到山顶,所以大家对山顶风景的预测有所不同,理论是用来预测的。

(6)《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

《法律和社会科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认为,不管是做法理论还是做法社会学,研究者对于学术判断的标准其实是一样的,尤其是在评论博士论文、硕士论文的时候,存在一个基本的学术共识。侯猛老师解释了为什么要区分不同的问题。他指出,以前学术界的英文杂志、中文杂志往往都包括三个栏目,论文/article、评论/review和书评/book review。这三种文体其实都是以批评作为一个主要的表达方式,所以在这一意义上来讲,其实没有太大区别。但它们的针对对象是不同的。首先,书评和读书笔记是不同的。书评主要是学术同行之间写的书的评论。法律书评如果离开了同辈之间或者同行之间这样一种批评的话,至少很难被认为是一个理想形态的法律书评。其次是评论/review,其在英文里面是对一个专题做一个梳理的意思,例如,较为低级的梳理就是文献综述,较为高级的梳理可以单独当作一个文章发表。第三种文体是论文/article。这种文体与评论其实没有本质区别。评论更侧重于对学术史的梳理,其重点在于“破”,而论文则需要有更好的“立论”。最后,侯猛老师认为,学术批评其实不是一种文体,实际上就是一项学术工作,而且我们也不能按照立场来划分。

(7)《北航法律评论》编辑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冠浩

《北航法律评论》主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冠浩首先回忆了自己硕士期间参与的《北大法律评论》的征文活动。他认为,学生写书评一定要对某一本书真正感兴趣,有感而发去写。随后,吉老师提出,相比于“论文”,“评论”更强调思想的交锋,其除了批判性论文之外,还包括书评、影评与笔谈等。现在好一点的期刊笔谈越来越少。吉老师回忆了《北大法律评论》“法教义学历久弥新”的笔谈,当时正好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争鸣方法论的学术年代,其刊发了20个院校的33位学者的观点,最后整理出来了8万字的笔谈。最后,吉老师提到了“评价”,“评价”相对于“评论”可能就要更公允一些,评论要锐评,评价就要更公允,注重学术脉络的梳理,要有一种所谓的历史的温存。

(8)《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郭昌盛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郭昌盛认为,批评需要有一个对象,即问题意识。批评存在于所有部门法当中,它不限于理论法学或法理法史这些学科。学术批评无处不在,比如论文答辩、审稿等活动本身就是学术批评。学术评价不等于学术批评和学术评论。学术评价一般都是事后的,文章已经写出来了甚至发出来了,我们对它进行评价。随后,郭昌盛老师谈到了学术批评的对象。他认为,青年研究者应该更多地以具体制度的建构作为研究对象,尽量不要去批评某一个学说、某一个理论,尤其是不要与具体的人商榷。

3、下午场:学科视角下的学术评论

《人大法律评论》主编王子予与《北大法律评论》编辑李舒豪共同担任下午“法学的学术评论建构”讨论的主持人。王子予主编介绍了下午场的具体安排,其中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各位老师针对“学科视角下的学术评论”进行主题发言,二是以“学术评论的跨学科对话”为中心话题的自由讨论。

(1)陈景辉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老师联系自身学科,首先分享了法理学学术批评的对象。一者是知识和背景上比较相似的狭义“同行”,二者是法理学背景下研究领域差异巨大的广义“同行”,三者则是对外的批评。随后,陈景辉老师着重分析了法理学对外批评其他学科的情形。法理学能够批评其他法学学科,来自于两个基本的理论预设:第一,法理学和法律史学、比较法学一样,时常被看做法学的“边缘学科”,因为并不以本国正在生效的“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但他们都是法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间接”面对实在法体系和法律实践,故而进行批评时就应该将部门法学作为对象,以成为检验部门法学的一般主张。第二,对于实在法体系,学者需要说明各个部门法是怎样被分开,又是怎样被融合的。各个部门法的学者们在研究的时候可能有分工,但在法律实践当中培养出来的法律人并不分工,法律经常是以体系性的面目出现,这引发我们对法学分科利弊的深刻思考。

(2)李芬莲老师

《知识产权》编辑部李芬莲老师接着从时代法体系入手,着重分享了关于知识产权与法学关系的相关思考。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属于法学学科,近几年来出现了将其独立为一级学科的呼声和论证。不久之前,关于这一问题有过争鸣,这或许也可以看作学术评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次,作为一个新兴学科,知识产权内部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比如,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象,到底是“信息”还是“形式”,还是“智力成果”,学界对一些基本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关于知识产权权利的性质问题,国际条约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是近两年又有观点给出了更多解读:关于《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带来的知识产权要不要“入典”的问题,部分观点赞同“入典”,部分观点认为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这些其实都彰显了知识产权这门学科的“年轻”。最后,李芬莲老师总结了对知识产权学术史的看法,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物权差异很大,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最终还是要归根到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认识上。

(3)左亦鲁老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左亦鲁分享了关于“批评”的看法。首先,左亦鲁老师从法理学对各个学科的批评传统讲起,谈及法学领域中的几次重要学术争论。“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争论,到现在“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争论,左亦鲁老师所在的宪法领域都有参与其中。其次,左亦鲁老师提出了一个疑问:真正能够听到自己心里,又真的能够收获精准评论的“批评”,究竟来自距离自己学术立场最近还是最远的阵营?学术立场较远往往自说自话,来自学科内部“自己人”的批评往往更能够有所收获。再者,左亦鲁老师总结了对学生办“法律评论”的思考。“法律评论”来自美国,而美国顶尖的法学期刊都由学生主办,这样的现实有利有弊:第一,学生比较独立且公平,文章下限较高,但也只是相对的;第二,写得太好的文章学生可能看不懂,确实会将一些最有想象力或创新性的稿件拒稿。最后,左亦鲁老师对学生法律评论提出了期许。学生法律评论更应该走一条与主流刊物不一样的道路,做点“大刊物”不做的事情,找准自身的位置。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办刊物来培养未来的法律人,在编辑部中推动彼此成长,为未来的法学学界储备人才。

(4)阎天老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阎天老师继续对学生法律评论发表了见解。阎天老师认为,在未来的几十年的学术生涯当中,同行主要就是在座同学们,同学们的学术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老一辈学者下半生的学术生活质量。除了学术能力外,老一辈学者留给后辈的还有学术性的“掌故”,这些都能以小见大,从日常生活中看到一个人的学术风骨和品格。阎天老师回忆了自己在耶鲁留学时的经历,在一个大雨天,看了整整一下午由布鲁斯·阿克曼教授写的悼文和致敬文,读完顿生荡气回肠之感,尤其是和他论敌的学术友谊,令人惊心动魄、心驰神往。“法律评论”编辑部中的学术友谊,也和这些掌故一样,是值得珍惜的珍贵相处回忆。随后,阎天老师分享了在法学学术培养方面的经验。在阎天老师所在的劳动法学科中,学生往往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看书多用教科书式的读法,觉得不可批评;二是不会论证,依赖大词和口号多,逻辑和材料偏少。目前阎天老师正在摸索学术体验课的模式:先由同学们介绍学术作品,再降维打击,从头开始批评文章的论证;之后指出,即使论证问题颇大,也不影响文章本身依旧是最好的文章,这有助于为学生打造认识学术的入口,敢于争论和批评。

(5)郭昌盛老师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郭昌盛老师围绕“学科内的学术评论开展需要具备的条件”展开话题。首先,学科必须足够成熟,这要看这一学科的研究者在整个法学界中的影响力,研究队伍够不够庞大,有没有不同的学术流派。其次,这一学科有没有自己的研究阵地。比如法理学有专门的法学类核心期刊以刊发法理学的文章为特色,传统的部门法比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更是获得绝大多数法学类核心期刊以及综合类期刊法学栏目的青睐或支持;此外,很多法学类期刊以及综合性期刊都很少会有社会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部门法的编辑,这就导致这些部门法的文章较难获得刊发,进而影响到这些学科的成熟与发展。就此前的观察来看,虽说社会法学界、经济法学界会就具体的问题展开不同程度的对话交流,但总体上整个经济法学或社会法学这两个部门法缺乏正式且长效的学科对话。最后,郭昌盛老师紧接之前两位老师的话题,强调法律评论的核心功能是培养人,法律评论这些“以书代刊”的集刊进行差异化的经营,可以在扶持青年学人方面发挥更重要、更积极的作用。

(6)陈靖远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靖远老师以社会法为例,谈及法律评论培养人的功能,鼓励同学们进入新兴且小而精的社会法学领域从事研究。陈靖远老师以有关社会保障法的学术史为例,说明在已经比较成熟的传统法学领域之外,那些稍显幼稚的选题和讨论恰恰是新兴学科发展的必经过程,也必须经历学科的幼稚期后才能逐渐成长起来,法律评论的编辑同学们可以适当给予新兴学科领域的论文更多的发表机会。最后,陈靖远老师回顾了劳动法面临的新旧问题交杂的学术挑战,比如平台用工与“新就业形态”所面临的许多冲突其实是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理论与制度的旧问题尚未得到充分解决,从而在遭遇新冲击时集中突显,比如劳动法既有的“事实优先”原则,就可以用来应对平台用工的新问题。

(7)谢肇煌老师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谢肇煌老师则以经济法领域为例,分享了对于“学术评论”的看法。首先,经济法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经济法没有比较固定的学术的疆域,但是可以到处往外延伸,有的问题是和民法紧密相关,有的会牵涉到行政法、刑法。作为经济法的学者,应当虚怀若谷地接受来自传统成熟部门法的批评,这对经济法的发展非常有意义。第二,经济法在法律实务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在经济法中很多概念和分析框架暂时都没有共识,但在现实中总是需要经济领域的法律。第三,经济法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交叉学科,谢肇煌老师较为关注的公司法、破产法领域,很多时候与管理学、金融学、经济学甚至政治学、社会学都有关联。其次,谢肇煌老师还从学术批评“对事不对人”的特点、避免“和稀泥”的必要性上,谈及学术批评对公认的学术评价标准形成的重要意义。学术批评的层次包括基于学术规范的批评、基于内容(事实、学说、价值观)的批评这两个层次,批评时应当有理有据,并且肯定对方的贡献,使用委婉的语气,保持开放的态度。以经济法为例,目前学术批评还很不成熟,并没有形成鲜明的流派,期待经济法商法的研究中能出现更多的交锋。

(8)张康乐老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康乐老师继续从“学科的成熟”上讨论了国际法领域的评论。如果以学术评论作为学科成熟的一个标志,那么可以认为,中文学界的国际法学科并不成熟,因为还没有出现健康的评论和基于评论的学术增长。目前国际法领域的文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非常技术化的文章,对某一具体规则进行研究;二是偏向概念和所谓“主义”的宏观分析。要对这两类文章进行评论,都比较困难——技术化的文章偏实在法(positive law),国际法下面的三级学科又很多,所以会有很多分门别类的技术分析;而概念和主义类别的文章往往停留在理念上,没有实际的学术和理论价值。跳开上述两类文章,其实有很多更有意义的主题,比如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再比如从中国视角出发的第三世界国际法研究。目前中文学界在这些主题下的研究还停留在理解和转述英文研究的层面,没能结合中国的情况和学者自身的世界观,在英文学界做出贡献。这是我们这一代人需要努力的地方。

针对“国际法的评论如何构建”这一问题,张康乐老师提出了两个可能。一者,推崇批判,对中文学界的成果进行适当的批判(critique)——都说批判是最高形式的仰慕(critique is the highest form of admiration),从而推动共同进步;二者,加大批评,尤其是年轻一代的学者,对于同行的观点,应当敢于介入,敢于提出不同观点,敢于批评。而这两个可能,都需要利用既有的较为宽松的评论平台,比如北大人大两校的学生法律评论。

(9)康宁老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康宁老师从法律评论和核心期刊的关系入手,提出法律评论应当考虑的三个向量。首先是“评论的胆量”,这种胆量不是莽撞,而是有节制的评论精神,与被评论者形成“结构性的商谈”。在两种情况下,评论者能够释放评论的极大热情和胆量:第一种情况就是评论对象过世已久,例如格兰维尔过世一千年之久,评论历史任务是法律史批评的特长,其实评论越多,批评对象的学术生命也越长;第二种情况则是匿名评论的时候,胆量也比较大,比如硕士和博士的毕业论文地匿名评审专家评论,大家都会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实际上,保持一个“有节制的胆量”更加可贵,要从这个目的出发,让对方感到自己的善意和学养。在这种前提下,很多学者是求评论的,这还能提升学者的“流量”,被评论也体会到被关注和重视的快乐。其次是“工作量”,要有深入阅读的充分工作,才有了批评的基础。需要注意,Summary和Review不同,后者需要精读,甚至要逐字分析,能将人寥若晨星的翻译笔误读出,才能写得了评论,因此这是一个极耗人精力的工作,需要“去功利化”。最后,评论需要有“学术含量”,融入学术史的脉络,然后将自己的评论再放入新的学术史。以法律史为例,如果法律史的书评往往以简单梳理为主,就容易被拒稿,但法律史重视的正是在法律演化的过程当中的制度变异选择,这既是特征也是软肋,这就需要提高学术含量。

(10)吴训祥老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训祥老师从私法法律史的视角出发,分享了在德国和国内学习法律史总体的学科体会。首先,法律史要以实定法为出发点向前回溯,比如欧洲罗马法研究的重点是具体司法制度如何演变到现在。其次,重视史料上的功夫,中法史学界所做的简牍、契约文书等整理汇编工作十分扎实,而外法史学科相对来说对史料的重视程度不高。再者,法律史看文本的方式和历史系不同,以清代契约文书为例,法律史学者可能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以现代的视角,在现代法的民法典的框架下,观察合同的缺陷与其他可能,这来自于法律人的日常训练;第二,也是最难的一点,便是如何还原到这份契约形成的时空坐标之下,以清代法律的视角审视这份契约,这也与社会经济史等契约之外的内容有关。以上这些思考有助于我们跨越时空,分析过去的立法者的立法动机,思考古今不同,这些研究同时也是法律史与现在的部门法学直接沟通的重要环节。

(11)李鼎熙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鼎熙老师从自己关注到的同一民法问题在不同部门法上不同的解释路径入手,认为国内的法学研究的水平对比德国已经非常前沿,对学生法律评论的前途提出了期许。李鼎熙老师的研究背景十分多元,其研究所带有的法学理论背景与如今在民法研究上的聚焦使得不同学科的碰撞结合产生了许多有意义的启发。在如今的德文的期刊文章中,大多也就是民商法里面所讲的延迟履行、不能履行、第三人责任等等一系列非常老旧的题目。而在国内的期刊中,往往已经有了大量关于数据权利、元宇宙中的权利义务构造等问题的内容。因此,学生法律评论目前来讲也要抓住国内的学术脉搏,目前还处在磨合期。法律评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成为有创见性文章不可多得的投稿去向,相信法律评论有着光明的未来。

(12)王艺璇老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艺璇老师认为,无论法学评论还是法律评论,最终都要以解决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为导向,需要在现行法秩序下找到妥当的答案,不仅要解决具体问题,还要能融入逻辑上和评价上无矛盾的法体系。在此基础上,王艺璇老师针对学术评论的具体展开,分享了以下几点感悟:首先,是在商业模型或具体情景中定位问题。以仓单为例,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性质之争看起来难以理解,但若置于具体的商业模型中,其争议焦点其实在于,是否能够用一张凭证表征货物,并通过凭证来转让或设定担保,法律应在多大程度上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如此,回归商业模型可更精准地把握问题。其次,是采用利益关系的分析方法。法律问题背后隐含的是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交锋。以股东失权为例,它不仅是股东和公司间的关系,而且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多元利益冲突。通过利益铺陈,从利益关系的角度能更清晰地观察到法律问题背后的实质争议。最后,以法体系作为论证与评价的标准。在寻找法律问题的答案时,可能会存在多种观点,无论批判旧有观点还是建构自己新的观点,都需以现行法体系为评价标准,这个法体系首先是如公司法等特别法本身的体系,其次是民法等一般法体系。

(13)阙梓冰老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阙梓冰老师同时兼任《判解研究》的编辑,从自己担任刊物兼职编辑的视角,为学生法评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参考意见。首先,许多刊物的生命周期很短,“办着就没”的背后值得思考,究竟为什么会难以为继。但即使刊物消失,曾经办过这些刊物的学生往往也都在如今法学界占据一席之地,学生法评培养人的功能可见一斑。其次,《判解研究》能够延续至今,也离不开差异化路线带来的生命力。或许可以通过专门刊发实践层面的文章,着重对于一些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评析,或者和重要案例的主审法官进行约稿,能够做出有竞争力的专栏,毕竟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下,对判例的关注度相对不高。最后是评论的氛围问题,针对学界通说和典型裁判的批判容易出名和出彩,但往往对司法实践造成一定困惑,法官想看到的更多是有确定性的适用方法和结论,因此有建设性的批评更加有实践意义。

(14)姚佳老师

在第一环节的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姚佳老师以核心期刊办刊的理念和视角,为整个主题发言环节进行了总结和点评。

首先,姚佳老师指出,在办刊经验摸索中,有过比较好的尝试,比如刊发域外学者以中文在世界范围内首发的论文。但实际上,这样的稿源也并不容易寻找,主题前沿且适当、学者的学术影响力较高等多方面因素较难同时满足。除此之外,法学学术期刊总体上同质化程度较高,很难做出特色,而特色化或许才是刊物的重要发展方向。

其次,就“评论”本身而言,在我们看来,在一个正常的知识生产机制当中,本身就包含了不同观点的争论,后续的研究都建立在不同观点争论的基础之上。批评本来就是知识生产机制之中的内生性的方法和路径,并无特殊之处,但是却在今天被反复强调,这实际上反映出不敢批评、不愿批评的现实问题。比如,就编辑而言,即使是匿名审稿,也往往可以从注释等细节了解该作者的大致“朋友圈”,但这种引用的“朋友圈”现象相当程度上偏离了学术研究应当在客观总结已有观点的基础上再进行研讨的规范性要求。实际上,对于一个研究者而言,对于有些论文,无论该论文是否属于自己专业领域,但是该论文的论证是否深刻、规范,是否具有可读性,实际上也是可以判断的。人们对比较上乘的论文是可以达成共识的。

最后,姚佳老师指出应该被避免的几种批评模式:一是挥大棒式的批评,大量引入非规范的研究范式或资料等等进行批评,而有些理论似乎只是生搬硬套;二是不恰当的商榷性论文,比如有时对于某位学术影响力较大的老师研究的结论,从相反角度进行论辩、商榷或对话,但是只是为了商榷而商榷,总体理论价值并不显著;三是挤兑式的批评,过于追逐热点,大量同质化的所谓的前沿研究反而会引起审美疲劳,比如很多新兴领域的问题。总而言之,如拉伦茨所言,法学具有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与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的双重特征,我们需要在这两条路径上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规范呈现,并且一代代积累下去、传承下去。

4、下午场:学术评论的跨学科对话

经过短暂茶歇后,下午的研讨会进入到第二阶段:“学术评论的跨学科对话”。在这一阶段,北大、人大的法律评论编辑同老师之间展开交流对谈,碰撞出激烈的思维火花。在长达一个小时的讨论当中,产生了许多重要的观点和判断。

陈景辉老师认为,首先,学术研究的工作不是比较性的,不是孔雀开屏,各有擅长,而是对错之分,需要相互讨论竞争;其次,太过相信直觉容易产生偏见,要勇于拓展自身的领域;最后,理论性的结论必须有一定的一般性,法理学本身作为对理论的研究,法理学要产生的是“更一般的东西”,这两个“一般”需要格外区分,法理学并不是对部门法简单的一般化,而是对时代的反省。刘洋老师从自身的经历和国际法学科的视角进行了简短发言。左亦鲁老师认为,我们过去把给每个学科写综述当作学术大牛的特权,但学生其实也可以,刊发学科综述也能够锻炼编辑部的学术能力。

在活动的最后,《北大法律评论》和《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代表致闭幕辞。《北大法律评论》编辑李舒豪首先向各位老师表示感谢,并认为老师们的发言无论是对学界现状的梳理、对学术批评的建议,还是对学界后辈的关怀与鞭策,都让在场的学生编辑触动颇深。《北大法律评论》也将努力回应各位老师的期望,继续保持清醒、扎实办刊。《人大法律评论》主编王子予回顾了本次研讨会的会议渊源,明确了举办会议的初衷与想法。期待通过本次会议能够形成更多的共识,为今后的学术评论发展提供助益。

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北大法律评论》和《人大法律评论》将带着老师们提供的经验与意见,重新思考法律评论的发展路径,为建设更好的“法律评论”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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