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律评论》2015年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 2020/06/07本站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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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诞翌日,酽霾寒天。《北大法律评论》2015年主题年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3会议室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中南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所等科研机构的学者与《北大法律评论》编委会的新老编辑就“部门法中的社会科学运用”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关于“社科法学”的讨论和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法学领域,所针对的主要是“社科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的建构和设计的问题。近来,一些部门法学者开始关注“社科法学”。这其中有想以“社科法学”充实其研究“武库”的学者,也有学者因面对传统“法教义学”方法论的路径依赖而不得不对“社科法学”的方法论思潮进行批判式的可行性论证。“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遂成为近期法学界影响最大、波及面最广的学术事件之一。本次年会旨在为相关的部门法学者提供一个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讨论的平台,一则展示部门法领域已有的“社科法学”研究,一则进一步研讨“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关系问题,以期就这两种方法论之间的“战争与和平”问题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车浩老师做了第一个精彩的主题发言。他以刑法的研究为例,分三点谈了他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看法。首先,他对“法教义学”的内涵和方法论价值进行了分析。“法教义学”又称为“法信条学”,关键在于一个“信”字。法律理论学说虽然是以规范性的法条为基础,但毕竟没有直接体现在法条中。因此,法律理论学说是从无到有地被创造出来的,其实质是“学者造法”;而要使“学者造法”达到像国家立法一样的权威性,则取决于“信”,要获得这种“信”,取决于该种法理说服力的高低。对于法律理论说服力的判断,是一项价值判断,它无法通过科学的方法来检验真假,只能通过理论学说市场的竞争来判定胜负。因此,每一种法律理论学说的创造,都必须经得起规范性法条以及理论学说传统的双重考验,是一个“戴着枷锁跳舞”的过程。这意味着“法教义学”不得不走向为许多行业外人士所“诟病”的“越抠越细”的研究风格。“法教义学”中的学说综述,不仅仅是学术研究的需要,更是一种行业/市场规则的要求。法律理论中的通说尚且不能很快地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横空出世地自说一套而无人印证,更是无从获得被司法实践采纳的机会。因此,“法教义学”作为方法论可能有其不足之处,但作为一种行业规则,并不会被替代。其次,车老师谈到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共性和区别。他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别肯定不在于“教义”和“信条”,因为任何学科的研究都会有其所尊奉的信条。社会科学也都有其提供一般性的规律的“教义”。差异在于,法律的“教义”是为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逻辑的一致性服务的,法律的“教义”在通常情况下不能与立法者所设定的规范性法条相背离,通常是解释论的;而社会科学对法律的研究基本上不会受到法条的束缚,这种研究既可能是解释论,也可能是立法论,非常自由,其所要遵循的仅仅是社会科学本身的教义。“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间的区别就好像“少女”和“少妇”的区别一样,前者天真烂漫,没有羁绊,后者就有了各种规矩,要生儿育女、照顾家庭,牵扯无处不在。最后,车老师举例说明了刑法理论中社会科学的应用。他指出,在部门法学中,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并没有很多对抗,相反多有合作之处。解释论不是法教义学的专利,社科法学研究同样能为现行法律制度提供解释依据;同样的,立法论也并非社科法学的独擅,经典的法教义学也能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有效的批判。“法教义学”真正的对手并不是“社科法学”,而是“实用主义”。“实用主义”者的分析往往是针对个案和细节展开的,他们不信奉任何“教义”,也不企图得出任何具有普遍性的原则,而往往打着“社科法学”的旗号对个案进行具体而权宜的分析。应该说,实用主义是“法教义学”和规范的“社科法学”的共同敌人。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师资博士后许可,他做了题为“民法法学方法论与社会科学”的精彩报告。许老师从科学哲学中关于科际整合的理论入手,探讨了民法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进行合作的途径。他认为,两者之间整合的应该采取一种“建构实在论”的进路,即各自以其理论视角形成在“生活世界”本身的基底上建构起来的“微世界”,进而以在彼此之间进行话语和价值的“外推”的形式,实现复数的“微世界”之间的相互整合。接着,许可老师从法源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对民法学研究的“外推”进行了举例说明。在许可老师那里,一些很新、很有现实针对性的民法学理论,诸如“习惯物权”、“物债二分”等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参与下,均得到了科学的阐释。

        第三位发言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唐应茂老师。唐老师介绍了社会科学方法,尤其是实证研究方法在金融法领域的应用。首先,他从分析金融法领域的研究现状入手,指出了将社会科学引入金融法研究的必要性。第一,金融法研究对技术规则的关注太多,容易忽视学术的理论品质,或者即使提炼出了理论,从技术规则到理论的“跳跃”也太大,缺少必要的论证铺垫;第二,金融法研究过于依赖外来资源和法律移植的套路,而忽视了对本土现实条件的考察;第三,金融法的“教义学”理论不足以解释和指导现实的监管实践。以上这三点都要求在金融法研究中引入社会科学的方法,尤其是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弥补传统“教义学”研究的不足。其次,唐老师指出,金融法领域已有的社科法学研究还并没有完全解决理论性、本土化以及合理运用社会科学方法这三方面的问题。他分析了其中的原因,第一是因为金融法领域传统的“教义派”或“技术派”没有提出一般性理论问题的意识;第二是因为还没有找到真正适合的研究方法。最后,唐老师对金融法研究的未来进行了展望。第一,“教义学”是金融法研究的前提,但如果只停留在这一步,还差得很远,必须要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第二,金融法研究应该区分读者群。面对境外读者的可以继续做“高端奢侈品”的研究工作,面对境内读者,解决中国问题的,则需要考虑本土化的问题;第三,学术共同体要对金融法的实证研究给予同情和支持。

        第四位发言人是来自中南大学法学院的陈海嵩老师。在年会上,陈老师主要以其关于各地PX事件中环境法实施的研究为例,介绍了社科法学在环境法领域的应用。他通过应用社会科学中常用的“假设—验证”方法对在PX事件中环境法实施效果的前后差异进行了分析,揭示了重大环保群体性事件中制度规范、民意参与和政府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指出目前环境法实施所面临的并非因政府的谋利倾向所导致的困境,而是一个由政府行政权力行使本身所导致的内生困境。陈海嵩老师的研究作为在本次年会上所展示的较为完整的部门法中社科法学应用的范例,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期间,年会与谈人郭雳、李晟、刘哲玮、贺剑、夏戴乐、俞祺、方斯远及《北大法律评论》现任编委会编辑围绕主题进行了争锋。

        年会的最后,由清华大学的冯象教授进行总结发言。他从“法教义学是不是洗脑”这一问题徐徐展开了一个独到而又宏大的论述。冯老师指出,法教义学是完美的,完美到恰如其分地完成了其洗脑的任务。但是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权利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人思维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却取决于诸多客观条件。当我们脱离法律教条,以现实的眼光和参与者的姿态来观照当下的制度实践,我们会发现规范性的权利命题实际上都是些伪命题。长期的“教义学洗脑”有可能会使我们失去常人的思考能力,进而使我们的学术活动失去“行动”的品质,而成为僵死的知识。接着,冯老师把话题引向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从两个方面谈了目前法学界所面临的危机。首先是外部的压力。冯老师指出,官僚体系目前正在向法学教育领域强势入侵。法律领域的抗争结构可能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弱势群体的抗争对象会变成精通法律的法律解释者和裁判者,而不仅仅是法律执行者。法律学术界所面临的另一个危机是自身学术生产的危机。冯老师指出,官僚体系实际上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共同的敌人。我们现在所不得不接受的关于“法教义学”的所有学术规范实际上都是90年代初由学术界自己提出来的。后来,这些学术规范被官僚体系所运用,变成了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头颈上的沉重枷锁。“社科法学”能不能摆脱这一命运?它会不会成为一个新的被官僚系统利用来对付学术独立、对付言论自由、对付教育自主权的评价系统?很难说。这是我们要去面对的问题。因为这一切的困境都是我们学术自己的发展所造成的,我们在官僚体系的压迫面前是失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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