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律评论》(以下简称《法评》)2018年学术研讨会于12月1日在北京大学凯原楼成功举办。此次会议以“法律与法学中的‘时间’与‘空间’”为题,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天津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西南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70余人参加了会议。
《法评》创刊主编之一、北大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老师作为开幕嘉宾发表致辞,强老师首先对“北大法律评论”二十周岁生日表示祝贺,对与会各位专家学者积极支持《法评》学术年会表示感谢。强老师认为,每个刊物都有自己独特的基因,而这个基因是刊物的生命力所在,也决定了刊物的基本发展走向。其在回顾了《法评》初创时审稿、录稿的点滴经历之后,对《法评》二十年来依旧坚持稿件质量至上、不唯作者身份的优良传统表示欣慰。强老师强调,值此廿周年纪念之际,及时总结过去的成绩和不足,对于今后的发展规划意义重大。最后,他鼓励《法评》一如既往地坚持批判精神,在稍显浮躁的学术生态环境中保持自己的办刊初心,不断延续《法评》不可替代的优势,以服务学术、造福社会。
本次学术研讨会分六个主题单元进行。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时间与空间的法哲学反思”。
苏州大学熊赖虎老师报告的题目是“时间、空间与法律价值体系”。该报告从三方面展开:其一是为什么要对法律价值体系进行分疏。这是因为就国内的研究而言,对法律价值没有统一的看法或者共识性的基础很少,且其内在的逻辑关系不清楚;而且法律价值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要求,而现今所处的时代需要多元的法律价值体系。其二是为何从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四个角度进行展开。因为这四个方面都具有超时空性,在不同时空中会被限缩为不同表达,因此可以从时空角度进行总结。最后是如何从时间和空间角度看待自由、平等、秩序的时空性质,同时提及了这些价值如何衍生出不同的法秩序。
浙江工商大学高一飞老师报告的题目是“论作为法律制度要素的时间——法律时间化及其根由解析”。该报告提出了“法律时间化”的概念,即时间深陷于法律当中,成为近现代法律必不可少的元素。报告主要围绕法律时间化状况的形成历史,推动法律时间化形成的内在与外在诸因素,和法律时间化在现代法律中的具体表现方式三个方面进行。
吉林大学赵世奇博士报告的题目是“现代法何以普遍有效——现象学视角下的时空分析”。该报告首先引入了胡塞尔现象学分析中对于时间的看法,在这种观念里,时间就是此在,就是存在者,人的现在的在场使得时间隐藏在了空间的背后,从而开启了用现象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现象的可能。随后在这种理论视角之下分析现代性的普遍意义,现代性的普遍性在于永恒的现实性,但是到了后现代价值的多元,然后身份的多元,使得时间也变得多元了。在后现代的多重时间下,法律以自创生的方式实现其普遍有效性。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张浩副教授对以上三位发言人进行了评议,认为熊老师虽指出了社会上可能存在不同的时空,它们通过价值观的重叠而接合,但整个论述依然是描述性的。针对高老师的文章,提出了当抛弃了自然化、物理化的时间观之后,时间是谁的时间的问题,建议从政治哲学角度对法律时间化概念进行主体性分析。对于赵博士的文章,张老师认为就现代社会而言,由于时空如此多元,研究法律建构从空间切入可能更好。最后张老师也以“空间观与法律”为主题进行了报告。
随后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明辉老师首先针对熊老师文章中“价值的根基应当是道德性的”进行提问,认为这没有解决道德和法律评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高老师的文章,则认为建构理论的封闭性,可能反而实际上消解了我们理解的制度变迁当中的时间感、空间感。
田雷教授从熊老师文章中“无聊的权利”联想到美国宪法上的隐私权规定,认为它从个体自由主义的角度是很容易成立的,但在中国法的视角下,与现行宪法就可能存在冲突。这是否是进行法理学理论模型构建的时候,完全忘掉了中国宪法规定了什么?而在法学研究引入时间和空间的维度分析和思考,究竟只是一般法理学意义上的思辨,还是和中国的法制和实践上的问题有连接?
朱苏力老师则提出了非常严肃的批评意见,他认为将其他学科的知识带进来,拓展法理学的研究空间的方向是好的,但上述尝试是不成功的,因为没有把握到时间和空间与法律的切实关系。谈话中存在不同时空的说法常常只具有比喻意义,切实原因在于与谈双方的语境不同。讲时间一定要寻找到时间、空间与法律事件有关的东西,比如说立法,这样的就是时间的问题,而大国宪制,讲的就是空间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可以和具体的制度性问题产生勾连的。如果不能看到问题背后与法律相关的问题的话,这个研究就很难获得更多的受众,也很难影响到立法和司法。因此,在学术研究和学术生产中,要注意考察与法律事件的关系。
第二单元的议题以多元学科视角为基础,讨论了不同层次上权威确立与空间治理的问题。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赵埜均讲师报告的题目是“地缘政治下的 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该报告认为,自1922年中华民国国会恢复以来,制宪讨论主要围绕划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展开,而这一关系的焦点则是联省自治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直系势力和地方军阀展开了焦灼的政治博弈。但由于国会无法发挥利益整合作用,各个派系难以进行有效政治协商,致使地方实力派不承认成文宪法的有效性,当时的宪政尝试最终失败。至此,中国正式走上与西方式分权制衡不同的道路。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刘莉讲师报告的题目是“权威与公正——从日常生活到司法空间”。该报告认为,法庭为法律社会学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情境,便于研究者从其中的互动中看到宏观与微观的相互关系;同时,法庭也可以在时间的流动中被视为推动法律文化变迁的自变量。报告以实际案例说明法庭在物理、情境和场域的三重空间意义上对法律公正的判断和权威认同如何发挥影响,并指出对法庭实际运行的社会学考察还有利于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反思传统法学中对“第三领域”、权威的构成等问题的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宋鸽博士报告的题目是“浅谈“封建”概念的制度本质”。该报告认为,中西“封建”概念诞生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学术环境之中,但陈独秀等近代革命者在对译时忽略了概念背后的制度差异,导致“封建”的内涵始终无法摆脱政治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干扰。法学领域研究者可以尝试通过回归制度的方法重新挖掘概念的本义,进入到概念生成的具体时空环境当中,找到不同制度背景中的通约并且进行比较。如果忽略概念这样一个研究的前提,那么法学研究甚至政治生活会进入时间和空间的混乱。
中国人民大学吕健俊博士报告的题目是“守土有责:基层属地管理运行机制及其解释——以苏南鹅镇为例”。该报告认为,属地管理是我国基层治理体系中权责不对等的体现。具体而言,乡镇政府将治理事务划分为常规性行政事务和重点事务,用目标管理的方式将这些事务下移到村级组织,并最终让其成为实际事务的执行者和政策承担者,而自身则转化为监督者。这种管理模式会将治理责任通过中心工作和目标考核的方式锁定在特定治理区域内以及特定的主体身上,降低了信息搜寻等治理成本,但仍可能产生治理回应性不足的问题。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田雷教授进行了点评:赵埜均老师的文章准确地抓住了宪法对于政治的功能,但是仍可以进一步论述为什么宪法对于现代政治而言是必须的,对于“地缘政治”也需要给出清晰的界定。刘莉老师的论文内容丰富,但对理论框架的强调也许反而偏离了日常生活经验,有时候把法律故事讲好可能比在理论上升华更有意义。宋鸽博士对“封建”这一概念进行了知识考古学研究,然后再落实到制度本身的讨论。在这类讨论中,某些关键语境是十分重要的,许多重要的概念往往在一个里程碑式的政治过程之后就发生了变化。但是这些时空维度为什么要带进来,怎么带进来,仍然需要学界进一步研究。吕健俊博士详细梳理了中国基层政治治理的现象,但将这个现象归纳为“属地管理”可能不是特别恰当,容易造成误解;另外,文章对苏南鹅镇调查经验的讲述也稍显不足,其中田野故事的讲述仍可以进一步完善。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从经济到社会:多领域的法律时空”,主要是从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的角度,论述该领域的时空观或者在特定时空下该领域的法律所面临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黄茂钦教授以“经济法视域下的‘时空’之辩”为题进行了报告。该报告首先分析了经济法中“时空”范式的哲学渊源、科学基础、价值意义,进而探讨了在经济法时空逻辑下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治的制度生成与制度实施,并结合40年来的演进,反思了经济法的不足与未来展望。报告从抽象到具体,简明扼要地勾勒了时空维度下经济法本体论、价值论和运行论的演进,展现了时空因素对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影响。
西北政法大学曹燕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带薪年休假法律规制的国际趋势与本土前景”。该报告梳理了各国有关带薪年休假权益保障的立法资料,提炼出了世界各国制度设计的特点,揭示了全球制度发展的趋势,并指出我国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对其进行完善的路径。“带薪年休假制度”体现了法律对时间的主动与积极塑造,时间不再是纯粹和空泛的线性客观存在,而成为法律所定义和赋予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权利性要素。法律对时间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慧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时空维度下环境法的困境”。该报告论述了环境法在时空变迁背景下存在的诸多困境:环境所承载的利益和价值越来越多元化,自然资源也经历了从公认丰富到普遍匮乏之转变;法律时空边界之环保不匹配:地理政治边界与环保之不匹配,人类社会时间跨度与环境变化进程之不匹配;而在当今的时空背景下,环境领域存在普遍的复杂与不确定,环境事实判断之不确定,环境事实之不确定未产生应有影响,近代法律理论重发展政策和实践之不适宜。
铜陵学院张玮老师报告的题目是“论中国经济立法过程中的时间观”。该报告分别阐述了经济立法中存在的紧迫的时间观、线性的时间观、周期性时间观与永恒的时间观。实际上四种复杂的时间观根本原因在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经济问题的复杂性,各种经济法的时间观既对立有统一,体现了经济法时间观的辨证性。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基本权利的跨域协调”。
天津大学法学院于亮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基本权利条款的域外适用”。该报告聚焦于人权能不能域外适用。报告认为,从释义学和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可以在域外适用。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中国的宪法应该体现大国的精神和理念,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域外适用,应当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域外适用。
四川大学法学院范继增特聘副研究员报告的题目是“欧洲人权法院适用“推定同等”司法教义演变”。该报告指出,欧盟法院在23号意见中拒绝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因此出现了欧洲人员公约无法约束欧盟,这对公民权利保障是不利的。欧洲人权法院裁决:推定欧盟和欧洲人权法院具有同等保障人权的规则。同等推定原则是怎么演变的?欧洲人权法院一共有四次适用推定同等原则。前两次非常模糊,没有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就推定欧盟保障标准符合欧洲人权保障标准。一直到第三个和第四个案件,欧洲人权法院才实质审查欧盟的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逸冉博士报告的题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延期试点授权决定时间要素论——再论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授权”的时间要素”。该报告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停止、暂时停止适用法律。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经常延期授权决定。立法的精神来看,延期后的总期限不超过5年,实践中也是这么做。此外,延期的“试点授权”的原因必须有正当性,即延期的目的是为改革和法律的修改积累经验。
在自由讨论环节,范继增老师对宪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的必要性提出质疑。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加入了公约的缔约国应当保障管辖下的一切个人都应当遵守和享有本公约的规定。除非有重大的宪法事件,否则国家必须要履行国际条约。既然已经有一个很好的国际制度,为什么还要适用宪法?于亮老师认为,宪法有没有必要域外适用的问题,要注意两点,第一,因为宪法和别的法不一样,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有什么义务的问题,如果能解读出国家有这个义务,不存在有没有适用的必要性了。第二,因为宪法里的标题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解读来看,这里面涉及到制宪权和国家成立的问题,人民这个概念是一个主体,有权利制定宪法,创设这个国家,这不代表你是主体才能成为基本权利保护的主体。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不是说制定宪法才受到宪法的保护。
第五单元的主题是“时空视角下的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
西南政法大学王文娟博士报告的题目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源流、现状及分歧澄清”。该报告首先对古罗马刑事缺席审判的历史源流和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历经的萌芽、发展、正式确立三个阶段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范围界定、“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证明标准适宜性、上诉主体适当性、对已生效但尚未交付执行的判决“重新审理”规定合理性四大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闵丰锦博士报告的题目是“谁主沉浮——被追诉人的时空选择权辩证”。该报告认为,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是否认罪、是否认罚展开角力。侦查机关拥有时空主导权,且出于规避司法责任制的考量,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热情较高。在起诉阶段,双方的“主战场”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检察机关的时空控制权得到了扩张。在审判阶段,很多轻罪被告人出于留所服刑的需求而提起上诉,这种需求应受尊重,决定权应归属于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袁博博士报告的题目是“刑事诉讼的时空观”。该报告认为,刑事缺席审判“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明标准,可以引入无罪推定作为补充。缺席审判被告人提起的重新审判可以被视为有利于被告人程序的倒流,基于被告人基本的上诉权,以及由于程序开始没有律师介入导致的起点不公正,应被接受。对于闵博士的报告,袁博士认为其提供了一种以权力时空的专门性和个人权利时空的专属性为视角的研究方法,并用这种方法,对捕诉合一、值班律师功能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评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裴炜副教授对以上发言进行了点评。裴老师认为,主讲报告均围绕此次刑诉法修改,但此次刑诉法修改明显是救急形式的修改,还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另外,三篇文章与时空的相关性体现不明显。具体到王博士的发言,裴老师认为,在我国缺席审判尚无明确的定义,被指控人的选择权应该是缺席审判的内涵,应进一步考虑缺席审判的逻辑起点为何,同时应从小处入手将论文进一步深化。针对闵博士的发言,裴老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程序的简化无疑减损了证据审查强度。该制度的时间属性十分明显,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同样要对其起点进行仔细考虑。针对袁博士的发言,裴老师认为,最为重要的不是空间和时间是否影响权力、权利的运行,而在于如何影响权力、权利的运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白雪峰博士报告的题目是“法律和法学研究中的“时间”——以蔡枢衡的法学思想为中心展开”。该报告对蔡枢衡的法学思想进行了梳理和反思,指出蔡枢衡法学思想的核心是法律社会化,考察法律在时间维度上的变化,反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社会脱节;蔡枢衡的刑法思想也突出地展现了把现实立于时间轴上,不背离传统的研究思路;同时蔡枢衡在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中选择了主观主义,价值选择上侧重社会治理的稳定。最后,报告指出,面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把现实置于传统的研究中是值得重视的。
中国人民大学蒋正阳博士报告的题目是“陕甘宁边区的自首制度的表达与实践”。该报告认为,20世纪20到40年代中国自首制度更像政策,为国共双方博弈的重要工具,陕甘宁边区的自首制度和传统自首制度的根本不同为思想基础,传统自首制度的思想基础为儒家思想,而陕甘宁边区自首制度的思想基础为教育刑论。陕甘宁边区运动式的自首所造成的惩罚过于宽大、将自首作为换取口供的工具等问题应该为今人注意,应避免过度强调功利效用,凸显自首制度引导犯罪者真心悔过,具有引导价值的制度。
安徽大学胡子昕硕士报告的题目是“传统与新潮——大数据时代医疗个人信息利用中的犯罪边界”。该报告认为,医疗大数据在新药研发、健康管理等方面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但医疗信息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大数据的利用存在冲突。各国对于医疗大数据的态度逐步从侧重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向保障医疗大数据的利用转变,我国也不例外。刑法不应当成为阻碍发展的缰绳,应该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看待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促进医学药学的发展。具体而言,应遵循去识别化处理、患者的承诺及优越利益等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田宏杰教授对“北大法律评论”和三位报告人的发言予以高度评价。对于白博士的论文和发言,田教授称赞其有方法论变革的意义。她认为对社会治理中的问题、社会现实的关照让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学学术研究有了社会意义。对于现实社会治理问题的深入研究会赋予我们更为敏锐的视角、更加强烈的问题意识。她强调,在历史中的发掘,在现实中的关照,对学术研究有着革命性的意义。她批判了刑法学研究在相对封闭的系统中自说自话的现象,认为刑法应与法理学等提供方法论的学科进行对话。对于蒋博士的论文和发言,田教授认为当下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尤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的当下,自首制度如何在发挥现有功效的同时防止异化,保持制度的正当性,是蒋博士论文给我们的最大提醒。对于胡同学的发言,田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划分清楚,个人信息失去共享属性也就失去了价值,刑法在该问题上不应扩大化,刑法作为保障法,应更科学地发挥在与信息安全法、网络空间保护法及民生法适用互动中的作用。
第六单元主题为“宪制中的时间与时刻”,由“北大法律评论”往届编辑、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章永乐老师主持。
华东师范大学田雷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找回时间——以宪法史的研究为例”。该报告认为,真正的宪法时刻并不是一个短暂的瞬间,而可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因此更要把眼光投射到宪法学的时间向度研究。该报告提出了三个基本的想法:一是,对于外国宪法的研究应该发生历史的转向,即不再是单纯从中寻找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益的启示,而是以历史的眼光纯粹地观察外国宪法。二是,在对宪法史进行研究时,不要带着先入为主的理论框架,“六经注我”式地从历史中截取对理论有用的片段,应该正视历史的复杂性,考虑历史发展中的各种因素。三是,从八九十年代开始的法理学、宪法学研究实际上承载了一种批判法学的功能,它表现出一种破坏性的、解构性的功能,但是当下更应该强调宪法学研究中的建构意义,将既有的研究成果综合起来考察其对宪政建设的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王志老师报告的题目是“中国古代宪制特质与动力模式”。该报告通过考察亚里士多德的作品等宪法学经典著作,认为宪制是一种中立性质的概念,包容性很强,如此则从中国古代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都可以看出宪制的存在。中国古代宪制氛围三个层面,一是上层宪制,体现为历朝皇帝开创的行政体制;二是中层宪制,包括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士大夫制度、科举制度等;三是下层宪制,主要存在于商业社会乃至历史小说所描述的“江湖”之中;这三个层面相互制约和影响。报告将中国古代的三层宪制和英格兰宪制作了比较,指出了二者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姜金顺老师报告的题目是“法律修辞中的政治——以《张船山判牍》为例”。该报告的研究切入点是修辞和政治的关系,清朝时期雍正帝就曾以修辞为由政治性地打击了地方官员,而这种修辞与政治的关系在法律中同样存在。报告提到了著名的“海瑞定理”,以之与雍正帝的修辞术作为对比。而法律中的修辞,具体是通过解读清朝时期的“张船山判牍”得出的。解读的结论可能并不重要,方法上关注到修辞这个点是该报告研究中的重点。
北京大学孙竞超博士报告的题目是“从‘党管初选’到‘宪管初选’”。该报告讲述了报告人亲历今年美国中期选举过程中所观察到的党内初选这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样是美国最高法院在日常的审判中需要面对的。宪法和政党的关系在我国同样也是一个由来已久而最近甚嚣尘上的研究议题,报告对此进行了初步解读。
华东政法大学林友标硕士报告题目为“内战中英国法的连续性——以1649年李尔本审判为中心”。该报告主要是关心法律制度是如何在历史中形成的,而李尔本审判中创造性的法律解释方法恰好反映了英国法在17世纪的发展脉络。这个审判对英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构成了很大的影响,也型塑了英国的宪制。
武汉大学尹辉煌硕士报告的题目是“不可能的开端——论卢梭笔下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化”。该报告认为,卢梭笔下自然状态的复杂含义揭示出了文明历史隐藏着斗争性的隐秘扩张,造成了个体与社会的分裂与个体的内在分裂,报告进一步阐释了卢梭对以上问题的理论解决。
北京大学阎天老师进行了评议。他认为,法学上的时空问题可能过于抽象,不妨进行一些实在化的处理:时间包括连续和断裂两种状态,空间存有连通和隔绝两类可能,而二者的共通之处就是“常与变”这一对经典命题。由此出发能够更好地理解田雷老师所做的报告:所谓宪法研究中的历史转向,一方面是从常到变,即强调断裂和隔绝的具体时点,这也许就是宪法时刻的源出之处;另一方面是从变到常,即重新发现看似断裂事物的连通性。而批判法学同样是“常与变”的对立体现,批判即是用变的视角看待守常的时空观。常与变一直是中国学者的核心关切,“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这其中逝者如斯是变、不舍昼夜是常,这种意向不妨进一步概括为“川上行舟”——它不仅仅是孔子时代的学者吟咏,更是当今学者的内心写照。
在研讨会闭幕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评》的老朋友冯象老师作闭幕致辞。冯老师秉持一如既往的批判风格,提醒《法评》切勿丢掉北大精神的优秀基因。冯老师结合贸易战,就其如何影响法学研究范式和法律思维展开了具体的讨论。他认为就很多法学问题而言,中西语境和制度背景都相差很大,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刊物的编辑都应当对此保持清楚的认知。贸易战的发生,提醒我们不仅要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善于提炼我国建设的独特经验,而且还要有意识地将西方国家发展中的问题同我国的类似情形相比较,以期形成本土经验与比较视角相结合的学术研究进路。同时,冯老师还强调《法评》作为一个学术传播平台,应当注重刊发兼具时代精神与理论贡献的文章。此外还可以考虑发挥自媒体的巨大传播优势,以增强《法评》的学术影响力。
随后,《法评》现任主编邵博文博士对会议作了简要的总结。他在谈及听会感想时强调了两点:其一,不断变换的学术时空环境,也为《法评》的发展提出了挑战。某种意义上,纪念创刊二十周年,并非要彰显过去的成绩,毋宁在于总结过去办刊的不足并不断完善之,以期为《法评》下一个十年二十年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其二,《法评》作为一本理论性较强的刊物,特别欢迎部门法与基础法理论相结合的文章,此次会议主题的持续讨论无疑为沟通二者提供了诸多可能性。然而,针对“法律与法学中的时空”主题,虽然与会学者分别从各部门法和基础法理论两个维度展开了较为细致的研究和探讨,在整体上在二者之间形成较具理论意义的成果仍然任重道远。最后,邵博文博士再次向各位与会专家学者表示了感谢,并期待大家一道为《法评》的持续发展贡献更多的智识努力。
至此本次学术研讨会圆满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