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律评论》召开“法律人思维”座谈会
  • 2020/06/07本站编辑发布
  •     
  • 223人已浏览

《北大法律评论》召开法律人思维座谈会

 

 

 

 

法律人思维为主题的《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年会于1130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召开。

其间,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科研机构和高校的40余名《评论》新老编辑与专家学者围绕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法律人思维?》一文(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2辑)及相关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云松指出,法律人思维是存在的,无论是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者,还是打酱油的法律人,法律人思维在其实践活动中均有体现。尽管从具体上看,很难找到法律人思维的统一标准,但是,从法律职业着眼,存在以法官思维为核心与代表的法律人思维。此外,他强调法教义学视野下的法律体系虽然高度概念化、体系化,但是法教义学同样是极其注重判例的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指出:朱苏力教授的论文批判的是将像个法律人那样思考进行封闭化理解的思维,即完全不管真实世界的法律人究竟是如何思维的。他以律师思维为例,通过对李某某案、夏俊峰案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表现进行反思,以及对丹诺、林肯、张思之律师的传记加以梳理,提出除了法律人思维,我们还应具有伦理与道德上的自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从刑法学案例研习课堂教学的体悟出发,指出,如果我们将法律的功能定位为纠纷解决的话,那么其适用方式是多样的;但是如果认为法律还有树立一般规范的功能,则需要法教义学的方法。法教义学同样涉及到价值判断与伦理、公共政策的考量,只不过法教义学在训练学生的思维时,并非直接让其考虑要不要定罪、要不要进行价值判断,而是让其通过技术性概念的方法来融入价值判断,因此形成输送价值判断的一种定势。通过这样的训练,可以让学生得出较为妥当的结论。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桑本谦借助进化论与认知科学的理论,对法教义学予以了最大限度的理解。他指出,为了弥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鸿沟,存在两种方法:归纳与调研。在一定意义上,归纳属于法教义学思维。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归纳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不归纳的话就要去调研,调研的成本是巨大的。因此,在进化论的视野下,法教义学由于其自身更为经济,进而更具竞争力。总体上,应当尊重法教义学的解释方法,但他同时强调:遇到疑难案件,则需要回归到最基本的思路——成本与收益的考量。他补充:对于疑难案件的界定只能是模糊的,因为研究只是一种选择,而不是我们奋不顾身的追求。

自由讨论环节,与会者畅所欲言。有观点认为,朱苏力教授的思维源于波斯纳,其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人思维,因为他始终在强调制度的作用。而由于其情绪化的表述,淹没了论文的核心点:法学研究应沟通法律制度与社会经验,在法律职业者与社会共同体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有观点指出,对于法律存在两种解读方式:一种偏技术化的解读,如此下来法律人可能成为法律工匠;一种侧重对活法的解读,这种思维可能使法律人变为政治人。有观点强调,法教义学并非排出了利益衡量的思考,而是更为侧重理性思考本身;同时,原则例外的发现也是法律人思维的一种体现。有观点提出,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是不同的视角,前者是向内看的,后者是向外看的。朱苏力教授的论文旨在提醒我们:法律人思维是为制度角色所羁绊的,法律人的判断是经结果衡量后的产物,但是,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中国司法实践的问题并非不够实用主义,恰恰在于实用主义过度。

最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冯象做了精彩的总结发言,他指出,朱苏力教授的论文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一种对法律人思维的热爱,只不过他是以一种冒犯的姿态行文,而这种冒犯正是当下中国法学界所缺少的。我们应当鼓励适当的争鸣。同时,他强调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是既传授标准的法学知识,也鼓励学生突破既有学说、打破现有理论框架来解决现实中的疑难案件与棘手的政策性问题。法律人思维是以法官思维为重要内容的,其固然是理想化、不可或缺的,但是中国的现实要求我们还要将法官思维背后的东西融入到法律人思维中来。此外,冯象教授对《评论》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建议。

(《北大法律评论》吉冠浩)


本月点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