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已进入部门法学之中,中国经济法学被认为具有突出的社科法学特性,这一判断在表达中国经济法学在方法论上的成长历程之同时,也暴露出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困境与误区所在。经济法问题的社会性、动态复杂性需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与方法,这是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选择的意识基础,社科法学被视为当然选择,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关系的处理成为紧要问题。随着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验积累和理论推进,法教义学方法的回归和强化思路逐渐清晰,即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应以法教义学为首要和基础.这不仅因为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核心方法论,更在于中国经济法学在研究范式、价值立场和法律思维方面的谨慎选择。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学 法教义学 价值立场 法律思维
作者简介:尹亚军,深圳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在站),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生视野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问题嬗变与机制创新”(014ZDX028)的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在以法治为治国方略的当下,“法律”是社会治理之中最为活跃的要素,法学也由此成为众学科的交汇点,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历史学与文学等均将法律视为其研究的常量。然则,每一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假设、研究方法与价值判断,有时相互之间差异巨大,而当这些知识汇聚于法学之时,法学的内在紧张就可想而知了,法学如何处理其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便成为关键问题。
本质上讲,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所面对的正是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在知识、理论与方法上的分歧。中国经济法学则因“各领域的立法发展很不均衡、新兴学科发展阶段对基本理论的偏重、理论基础研究中对其他学科成果的借鉴”而具有了突出的社科法学特性。而随着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各阶段的总结回顾,强化法教义学方法的倾向愈发坚定,与经济法学的社科法学形象有较大出入。这意味着,中国经济法学也开始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选择的自主追寻,其根本仍在于中国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处理。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识
经济法学天然地与消费者主权、社会结构、市场与政府关系原理、管制政策、治理理论等相关学科的核心议题高度重合。由此,中国经济法学的知识、理论与方法的主要取材途径并非法学的基础理论,尽管中国经济法理论的组成部分均参照传统法理论而构造,但所构建的中国经济法理论品性独特,在解释力方面尚不足以满足现代经济问题分析的需求。这引发了经济法学对法学之外相关学科的知识运用的深刻反思。
(一)社科法学方法运用的具体考察
方法论在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一直以来都有高频度的关注和研究,相关的专门研究成果已有足够规模。此类研究均表明,与既有的法学方法论注重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所不同的是,中国经济法学的方法论偏重法学之外的相关学科知识的引入,相应的,经济法问题的思考与解决更多采取经济解释和实质推理,并不以既有的立法为最终限制。
经济法学的此种开放性意味着其方法论的知识来源极其丰富多元。无疑,经由其他学科的知识、理论与方法,中国经济法学获得了认识问题的不同视角与立场,其中不乏深刻洞见。而从发展趋势来看,这些方法论知识的引入已逐渐进入精细化发展阶段,即注重新型理论对经济法现象的解释及其法律对策。但如此多的知识来源充斥于经济法学的理论框架之中,在缺乏持续性、系统性研究的约束条件下不免遁入“繁而不荣”的境地。这似乎使得中国经济法学的社科法学特性名不副实,既有研究对此的总结和批判大致可归为如下四类:第一,空有方法之名而无方法之实;第二,忽视方法论内含的不同价值立场;第三,对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与方法须有深入、系统的认知;第四,不应偏离经济法学的语境和立场。从理论的解释力、司法与执法中的确定性需求等方面而言,经济法学的既有研究成果还有较大的空间需要改进,而实质上这正是法教义学的内在要求。
(二)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基本争议
在法教义学的反思和批判中,我们可以窥见社科法学的立论依据。这正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在看待法律和世界的方式上的尖锐对立,即它们各自将对方的核心考量因素仅仅作为自己的考量因素之一,亦即在法教义学方法的运用过程中,实定法规则是其核心考量因素,尽管它并不认为固守法条主义是应予赞许的立场,但在以司法为中心的规范解释和适用中,法教义学对法律文本的批判是次要的,社会现实和法律实践后果也是其考量的因素;社科法学方法的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其致力于揭示法律规则背后的利益关系、运作原理与社会效果,有效的实在法规则并非其核心考量因素,确定的规则也不构成社科法学方法思维的限制。
在传统部门法中,与其说是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存在争议,还不如说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提出的需求或挑战;而在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中,囿于现代性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和动态性特征,相关的法律文本体系尚难建立,社科法学方法的影响自然成为主导。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方法的争议之于中国经济法学而言,与其说是在法教义学复兴的语境之下在两种方法论之间作出选择,还不如说是在两者之间排序,或者从各自的视角审视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成果。
三、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图景构想
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学,中国经济法学对方法论的研究和运用显得不够自如。在参照传统法学理论进行相应的理论版块构造时,很难推论出自身的独立地位;而在引入法学之外相关学科知识、理论和方法时则又难以转化成法律理论的组成部分。
(一)逐渐清晰的法教义学进路转向
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较为严重,但需要解决的现代性问题则又足够具体,这些“问题”本身即构成独立的组织中心,以此指示我们的认识方向、探索范围和思维视角,亦即从具体问题出发寻得问题中的主义、在个案中尝试确立一些理论意见的实用主义方法一直以来备受推崇,也被寄望于中国问题的解决与提升中国经济法解释力。与此相应,中国经济法立法也表现出了较强的“问题导向式”特征。因此,在问题导向式的思维牵引之下,研究的整体品格是趋于实证的,在知识、理论与方法上的选择并不以学科划分、部门法划分为界限,而相较于从法学理论、立法文本中获取问题解决方案,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对社会性的经济问题的理论与经验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解释力。这一方面解释了中国经济法学在方法论上的社科法学特性,另一方面也预示着追求实证的、综合的研究方法运用成为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当然选择。
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与方法来探究经济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似乎是一种隐而不宣的共识。这既是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开放性特征使然,同时也是整个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事实上,这是对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对简单追求方法的丰富性而提出的警醒;它不拒绝任何一种方法在提供多一面认识可能中的作用,但也不赞同仅停留于此。同时,中国经济法学人也希冀以此贡献于中国乃至世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经济法学界内部对经济法学研究成果与贡献持肯定态度,而其他部门法学者、法外学人却认为中国经济法学无所作为,吝于掌声或给予差评”。要实现真正的社科法学,对相关学科的充分研究应是基本前提,这也是当下对社科法学反思的重要理据。而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批判也并不当然地引向社科法学的强化,而是指向法教义学的更新和完善路径。由此不难理解为何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讨论越来越偏重对法教义学方法的补强。
(二)是否是值得期待的转变?
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正在或已经向法教义学方法回归,即在追求交叉学科方法的同时坚持法学的应有品性。如此一来,那个停留在大多数法律学人脑海中的、以社科法学为核心方法论的中国经济法学之形象可能要一去不复返了。尚存的疑问是:“社科法学”在中国经济法学中的发展该何去何从?
显然,与法教义学相比,社科法学存在的问题更为明显。在中国经济法学的新发展时期,我们无论如何强调转型,仍然可能会出现另一种格局,即产生对社科法学方法的路径依赖,而不会沿着既定的路线前进。因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吸收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工具时,不可避免地引入了这些学科的价值立场与文化传统,研究者自然会注意到此种立场的冲突,像“中体西用”那样以中国经济法学为体、其他学科的有效成果为中国经济法学所用;但可能也正如“中体西用”理念所形成的经验一样,即伴随西方技术而引入的,是西方的制度、文化、价值等一整套知识结构,而不可能全面地保存好中国经济法学或法学的价值立场与思维方式,所谓的“中体”或“中国经济法学为体”在西方先进的技术面前也就很难岿然不动了,要不触动这个“体”,那么引入的知识就不能说“融入”了中国经济法学。这着实是一个紧要的问题,它指出了方法论在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构建中深层意义与特别警示。
四、以法教义学为基础方法的基本理由
为什么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基础方法论选择仍旧应是法教义学?这是对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发展出路的反思结论,也算得上是法学对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诸学科的知识、理论与方法吸收借鉴的一次集体反思。
(一)学术研究的范式追寻
经济人、社会人与法律人等学术研究范式的提出是出于学术认知需要,这些形象设计尽管因过于抽象、片面而受到了学界内外的猛烈抨击,但客观地说,它们在基本形象的概括、思维模型的塑造上却是极其成功的。
其中,正因为经济人假设这一基础,在利用这些理论进行经济法学理论的构建时需要批判性地思量,即如果这些假定的逻辑要进入法学分析的规范性考量,其代价可能是,用经济人的拟定形象去取代———法律所服务的———带有个体特征和动机的活生生的人的位置。社会人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性,而问题在于:社会学的角色概念虽然是确定的,适宜于描述规范规制下的确定社会定位的结构,但它本身却不含有任何行动指示或行动禁令,也就是说不具备任何规范性特征,而仅仅是就可观察的事实,用于启发性认知的类型化及说明。
以“法律人”为人像基础的法学能够确立起自己的学科边界,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分歧也会由此而消解。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一种以法律人、法律体系以及内部视角构成法学的学术研究框架,即通过揭示矛盾问题、界定概念和区分规则与判例,将法律呈现为一种内部融合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的集合,这正是法教义学的要点所在。
因此,方法论上的选择问题之探讨不应停留于众多方法本身认识事物的视角,而应确立起自己的学术研究范式和内部视角,但这并不意味着外部视角无关紧要。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外部视角正是“法学的盲点”,是需要加强之处,这表明个中内外关系的处理尤为棘手,而一以贯之的人像设计或学术研究范式或许可以成为困境之出路。
(二)法律价值的立场捍卫
在上述基本假设、方法论之外,法律概念对其他学科语词的沿用也隐藏着价值的入侵过程。不管被认为是晦涩难懂、复杂生硬,还是逐渐变得模糊、矛盾,法律概念在降低沟通成本方面的价值是不应低估的。为了服务于法律人的实践需求,大多数法律术语都是日常用语的简单改写,此即出现了法律概念的非专业化趋势,即一个法学、经济学或者社会学概念在被广泛使用之后,都倾向于偏离其原初的含义,要么被赋予更多的内容,要么则不在原来的含义上使用。
中国经济法学的用语特点可谓将对其他学科语词的沿用难题推向了极致,以致难以分清所用词汇是专有的还是非专有的。当然,真正的问题并不在此,而在于法学上是否准确使用了这些词汇:一是对概念本身含义的理解;二是对概念所蕴含的价值的挖掘。每一法律概念的背后都有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在发挥作用,概念如果不承载特定的价值表达功能,那么塑造它的努力可能就是失败的了。
(三)法律思维的教义回归
如果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初期的社科法学取向是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完备,那么随着法律体系的基础建设完成,那便是时候分清主次、并将法教义学放在一个更为重要的位置了。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质量评价体系中,“素材”和“方法”是两项基本要素,方法论的重要地位自然毋需多言,素材的地位却常被低估。就法学方法而言,其产生与创新不是源自对法学方法本身的研究,而是源自法学所研究的问题本身,亦即要根据“素材”的变动来调整方法。而在中国经济法规则体系已有一定规模之后,经济法的频繁适用会突出并修正法律体系内的概念矛盾,相应的,其立法则会走向精细化并伴随有较大幅度的修订,最终迈向经济法的系统化或体系化。
这基本上表达了中国经济法学对法教义学的坚定信念,对于如何实现法教义学,目前则没有清晰的路线图。现有研究中,许多学者也大多尝试性地提出了在法教义学方向的研究重点。法教义学自身在自觉思考过程中汲取学术营养并由此获得了新的内涵,也尝试运用哲学原理、经验知识与价值判断来弥补适用法律时可能出现的空缺、自相矛盾、词不达意等常规缺陷。实质上,思考到这一步,我们仍旧还缺少一个可供操作借鉴的法教义学出路,何种方式能实现这一点融合?
基于上述问题,在考察了法学传统的诸多理论及其方法之后,笔者提出以“法律思维”的重塑作为实现中国经济法学的法教义学之基本路径。按照一般的理解,法律思维可以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阐释,它所注重的是基于法律的立场,以及由此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正是这一点,它内在地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但要遵循法律思维的进路,需要在认识上做一些调整,即法学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乃至整个科学之林中的相互关系问题。总结起来,法律思维的优势在于其一端连接着信仰和价值,另一端连接着说理方法和解决纠纷的艺术,即在“思维方式”的层面,它意指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蕴、品格和精神需求;在“思维方法”的维度,则在于对解释、推理、论证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更为理性的安排。
五、结语
本文的讨论仅是初步的,进一步研究还需要回答中国经济法学要回归和塑造什么样的法教义学、坚持法教义学方法前提下的交叉学科研究与社科法学之间的区别何在等具体问题。此外,也还需要让法律学人看到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努力和研究成果,这对于推进经济法学乃至整体的法学繁荣均有重大裨益。
(审稿编辑 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