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点评】昆山爆炸案:意外事故责任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
  • 2020/04/16本站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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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8·2”车间粉尘爆炸案造成了严重的伤亡,这是又一起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意外事故,详细的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仍有待后续进展。该案不仅涉嫌侵权,更有可能触犯刑法。对于此类意外事故,法律经济学主要利用成本-效用分析方法,评价特定的意外故事责任制度的效用,并判断采用何种规则会带来社会福利最大化,前者为描述性分析,后者为规范性分析。

在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层面,主要通过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来影响当事人降低意外风险的积极性。法经济学对此的分析包括两个层次,首先是将意外事故模型设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单方责任事故和双方责任事故,然后分别考虑两个重要因素——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单方责任事故是指只有施害者的注意或预防行为会影响事件的风险,受害者的行为不产生影响;双方责任事故,即施害者与受害者双方都对意外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基本模型的分类会影响到归责原则的效用,比如,在双方责任事故中,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应该允许以共同过失为由进行抗辩。注意水平是指施害者/受害者是否采取注意措施(如更为谨慎地采取安全措施)来降低事故风险;行为水平是指施害者/受害者否实施或怎样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影响了事故风险。理想的责任规则的目标是使得社会福利,即施害者与受害者从其行为当中获得的效用减去他们的注意成本与预期事故损失(社会总成本)所得到的差值,最大化。

初步来看,昆山爆炸案属于单方责任事故,由于涉事企业(施害者)问题和隐患长期没有解决,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而发生爆炸,工人(受害者)从实质上无法阻止爆炸的发生。对于此类单方责任事故,社会目标简化为施害者从其行为当中得到的效用减去施害者的注意成本和预期意外事故损失的差值最大化。施害者的行为水平是涉事企业的生产水平,企业生产产品越多,效用越大,但所带来的意外事故风险也越大。为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法律必须激励施害者选择理想的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如果在这种单方责任事故中,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施害者会这样选择。因为只要发生了意外事故,施害者就需要承担责任,那么,他只有在所获效用超过成本时才会愿意这样做,而这是单方模型,不必考虑受害者的效用和成本,那么,施害者自身的效用与成本刚好与社会总效用、成本相对应。如果在单方责任事故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施害者会选择一个对社会来说过度的行为水平(比如过多地生产了产品,同时也加大了意外事故风险)。因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施害者只要实施了适当的注意就无须承担责任,即他会在所获效用超过注意成本之后就实施该行为,而不会算上预期意外事故损失(这一点在严格责任原则中是算上了的)。

之所以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会产生上述差异,是因为有一个暗含的假设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根据注意水平来确定过错与否的行为标准,而如果过错标准在制定的时候就包括了行为水平,那么,这两者就没有区别了。那为何要允许这样的假设?因为第一,这一假设在现实中多数情况下都是真实的,即一般在采取了适当注意措施后,特定行为只会导致较低风险,比如遛狗可能伤人,但是选择遛温顺的狗通常就不会了;第二,如果抛弃这一假设,那么,要为适当的行为水平制定标准并在事实上进行判断,这个是非常困难的,而判断注意水平会相对容易一些(举例以便于理解,注意水平:这次是否遛了温顺的狗;行为水平:以前遛多少次狗)。

正因为如此,在施害者行为可能造成的预期损失非常大的情况下,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法律实践中一般也是这样,过错责任原则是基础,严格责任原则仅适用于特定危险领域(比如易爆物、高空作业等)。

侵权责任的处罚方式限于金钱赔偿等。但是,对于那种具有严重危害性,而且行为人试图隐瞒或逃避责任的行为,需要运用更高的处罚——刑罚来进行规范,因为这种行为相比于一般的侵权,更难以被威慑。比如,我国《刑法》就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等,要求责任人承担拘役、有期徒刑等监禁刑。

那么,经过相应法律程序,昆山爆炸案的涉事企业责任人将需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有一个疑问是《刑法》第134条、135条都没有将罚金作为处罚形式。尽管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民法通则》第119条),但是,民事金钱赔偿可以通过保险来抵消,而刑事罚金不可通过保险来抵消。为了施加足够的威慑,一般对生产经营性质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附加罚金的处罚,因为行为人的逐利性更强,罚金可以更有效地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责任主体,也具有生产经营性质,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矿难事故的这些企业本身具有逐利性,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很可能减少对安全生产资金和设施的投入。比如,这次事故中,该厂即存在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违规设计建设生产车间等问题。所以,罚金也能对其形成威慑。更何况,现行《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并处罚金的规定。增加罚金的规定,行为人不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将更大程度上对其形成威慑,这或许是一种可行的防范办法。

                                                                                                       (作者苏盼,系《北大法律评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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