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速递】影子银行生死令:107号文的真实含义
  • 2020/04/16本站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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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月,一份名为《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以一种诡异的方式在网上迅速传播开来:网传影印版。该文是中国监管层对影子银行的首度官方回应,从其内容来看,堪称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公布半年至今,官方从未对网传107号文的真假做出回应,在国务院办公厅官网上,按序列排放的文件中从106号文跳跃到了108号文,至今未见107号文。不过,监管机构的后续监管行动均为对107号文中指引的具体落实,本文姑且不质疑网传107号文的真实性。

 作为影子银行监管的纲领性文件,107号文在开篇便定位: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并明确该文的目的是效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引导其健康发展。然而,细究文中深意,107号文要表达的似乎并不是这个含义。

 蹊跷出在定义上。107号文传将影子银行定义为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该定义与与美联储与G20集团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定义并无太大差异。然而,107号文旋即列举了该定义下的一些影子银行,包括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及,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通常而言,信用中介是指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活动。传统上,这三个转换由银行完成:银行用自身信用取代借款人信用向储户融资实现信用转换;借短贷长实现期限转换;以流动性最强的零售现金支持几乎没有流动性的长期大额贷款实现流动性转换。然而,107号文列举的影子银行似乎并不限于完成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的机构或者活动。

 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中的网络支付公司实为第三方支付平台;P2P融资平台形式多样,其最基本的模式仅为信息中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自有资金进行借贷,实为企业对企业的直接借贷。这些机构与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没有任何关联。另一些机构,完成的是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中的一部分。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了一定程度的信用转换;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的主要是流动性转换和一部分信用转换;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倒是独立实现了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但是其投资的仍然是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融资工具,因此这种转换仍然处于中间状态。这些机构是否构成影子银行,取决于是否会与其他机构配合完成完整的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链条。107号文中所列所有机构,确切无疑符合影子银行真实含义的事实上只有运用了资金池的P2P平台和理财产品。

 107号文定义下的影子银行与其说是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倒不如说是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企业借贷。这一思路与我国金融监管传统的金融垄断逻辑一脉相承。金融行业在世界各国均为特许行业,但是我们的监管者做的明显更多些。以美国为例,如银行业,需要特许的业务为吸收活期存款并且发放贷款。而我国的金融特许则概括至了企业之间的借贷这种最传统不过的商业模式。80年代之前,唯一能够染指这一业务的只有银行。但是被大型国有银行垄断的银行市场满足的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自其产生便面临贷款难的问题。各方压力之下,银行之外的特许开始出现。信托允许向合格投资者融资发放信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允许运用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典当行允许运用自有资金发放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允许目前从事融资租赁行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允许运用自身信用帮借款人获取贷款;集团公司中的财务公司可以在集团内的借贷活动。

 然而这些被新特许的机构并不安于现状,开始运用自身的金融特许或者非金融特许从事超出监管者想象的业务。与此同时,P2P和第三方理财公司开始利用公民个人借贷这种无需特许的形式开展与监管者想象不符的各种业务。这便是107号文意图处理的问题:允许银行之外的这些特许借贷机构继续发挥作用,但是是各种各样的想象外需要回归到想象内

 而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影子银行,即资金池业务,107号文确是禁止的。资金池业务的来源资金和投资资产并不一一对应。通常而言,其向投资者发售的是短期的理财产品,而投资的项目确是长期资产,其中往往存在期限错配。而发行人偿还投资者的资金并不来源于其投资的资产,而是来源于基于同样的资产池新发售的理财产品。这使得资金池业务有了一些庞氏骗局的意味。因此在107号文中,各类机构中开展的资金池业务被叫停。只是问题在于,影子银行真的会如107号文要求的那样消失么?

 (夏戴乐 《北大法律评论》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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