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速递】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
  • 2020/04/16本站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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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大学虽有公立和私立之分,但在追求学术自由上,所有的高等教育机构则是同心协力,这种默契似乎源自宪法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于是很多人就认为学术自由与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是一致的,甚至这种说法在中国也被广为接受,《宪法》第47条中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则被作为中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宪法依据。问题是,学术自由是否可以用言论自由作为自己的法律依据呢?这两者是否是一致的?

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其基本含义是每个公民都能自由地发表意见,而不必担心因此受到惩罚。其主旨是给每位公民提供了同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同样权利可以发表公共意见,这是民主的正当性要求。因此,言论自由的着眼点是平等——每个公民都能够自由地表达意见而不得歧视或限制任何人。

关于学术自由的规定主要体现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1915年颁布的《学术自由原则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of Academic Freedom),约翰·杜威曾任该协会的第一任会长。学术自由,根据长期研究这一问题的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伯特·伯斯(Robert Pose)教授的说法,包含四个独特要素:第一是研究和出版的自由。第二是教学自由,或有时被称为课堂自由。第三是外行(extramural言论的自由,即在与自身学术无关的领域可以像普通公民一样公开发表意见。第四个是内行(intramural言论的自由,即对大学自身的治理有参与讨论的自由。从这些特征看来,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似乎是一致的,当然可以把言论自由作为学术自由的法律依据。

然而,很少有人会否认大学的根本使命是创造和传播知识。为了现实这个目的,大学才需要学术自由,正如伯斯教授所言:更适当地说,学术自由保护一个学者有能力胜任他的学术事业。它也试图保证个体不会因其学术事业受到惩罚,当然不能胜任或学术不端的情形除外。它也要求学术能力必须由学者而非外行来评估。从这个角度来看,学术自由的着眼点恰是不平等,与言论自由的着眼点完全不同。例如世界顶级的科学期刊,如《科学》、《自然》、《柳叶刀》等在刊发论文时,首要考虑的是投稿论文是否真正有原创性的贡献,然后择优刊发,而不是平等地刊发每个投稿,人文社科领域也同样如此。尽管大学对各种不同的学说保持宽容,鼓励甚至倡导不同的思想,然而,这些不同的学说或思想必然是经过专业人员评估过的,作为原创性知识被传播的。这一点与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根本性的差别。如果某位公民因缺乏洞见而被禁止发表意见,那必然被视为侵犯了公民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如果某位学者的研究被同行评审为缺乏洞见而不予发表,就很难说这种做法侵犯了该学者的学术自由。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就可以明显看出,言论自由旨在保证公共事务的每个意见都受到平等对待,学术自由却不会保证每个思想同样得到平等对待,而是由行家根据优胜劣汰式的原则进行评价。如果认为言论自由与学术自由是一致的,那就等于说罗尔斯的正义论与《纸牌屋》中选民公开批评政府的意见在性质上完全相同。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从柏拉图到罗尔斯以来的思想家,与国会议员就会成为同一类人。但这并非现实,因为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是具有根本差别的,前者着眼于不平等而后者着眼于平等。

(作者伊卫风系《北大法律评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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