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速递】“第五十七枝花的困惑”:从”穿青人”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民族”概念
  • 2020/04/16本站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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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则穿青人上身份证的新闻被各大媒体广泛报道,而所谓穿青人被认定为我国57个民族的说法也随之不胫而走。对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回应称,近期没有确认新的民族,我国现有民族仍是56

一个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我国法律中的民族概念究竟是如何被界定出来的?我们通常所熟悉的五十六个民族具有法律意义么?作为宪法所规定的一种权利的承载者,法律意义上民族概念的廓清无疑将有助于我们理解穿青人当下的身份困境以及整个中国民族框架的建构过程。

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民族——无论是19541982这两版宪法还是作为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则都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而国务院作为由宪法授权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在其唯一一个关于民族问题的规章——《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同样缺乏相关的说明。既然从规范法学的角度我们难以找到对民族的界定标准,那只好从历史中寻一套说法。

建国之初,为了更好地保障法律所赋予的民族平等和区域自治的权利、贯彻国家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各地在中央民委的领导下从1953年起逐步开展民族识别工作,根据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参照现代民族四个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的理论,从民族集团的现实特征出发,于1953年、1964年分两批确认了53个少数民族,其后又在1965年、1979年分别确认了珞巴族、基诺族两个少数民族,共计55个少数民族。而这中间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

其一,根据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参照现代民族四个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的理论,从民族集团的现实特征出发”——这样一个民族识别的具体操作标准从始至终都没有被写入国家民委的部门规章里,在现实运用中也显得非常模糊、过于弹性,其结果是部分少数族群对于识别结果虽然异议甚大,但却几乎无法找到任何救济渠道。

其二,确认到底是在哪个位阶的规范上完成的?以最后一个被识别出来的基诺族为例,197966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9)第149号文件正式确认基诺族为单一少数民族。也就是说,确认这样一个行为最终是以国务院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实现的。由此来看,一个族群要成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民族大致要经过民族识别民族确认(具体又可拆分为国家民委的政治性确认与国务院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做出的规范性确认)两个阶段中,前者象征着一种现代的、客观化的民族学知识对于一种传统的、主观化的族群认同的替代,后者则象征着一种国家规范性话语对于地方文化性话语的整合。

而这样一个识别过程也并非始终处于开放状态。1986612日,国家民委发出(86)民政字第252号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报告》,其中写到,我国民族识别的任务在五十年代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份的问题,现在也已基本解决。今后主要是解决遗留问题。以这样一份部门规范性文件为标志,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民族概念便逐渐固定了下来,汉族加上55个少数民族所共同构成的五十六个民族从此以后便成为了一个极为稳定而封闭的概念。

当然,五十六这样一个近乎魔术般的数字之所以能深深地嵌入中国底层的话语实践绝不仅仅是靠几个规范性文件就能实现的,它更多地要借助国家机器的力量与民间的自我想象。首先是国家在文教领域内的大力推动,无论是“56个民族,56枝花这句脍炙人口的歌词,还是小学思想品德教材中“56个民族56朵花一课的设置,都体现了国家在五十六个民族概念推广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而这个概念渗入到基层又要经过一层民间化的处理。在实地调研中,有受访者曾这样解释“56个民族的由来——“1949年新中国成立,毛老人家正好56岁,而之前的识别只有55个民族,还差一个,后来毛主席去世之后,民族识别这事儿不知道是不是有人从中作梗,承认了一个基诺族就不再承认了,这样刚好是56个民族。事实上,正是通过这种街头巷议式的想象,五十六这样一个数字变得越来越神秘化,进而在重重迷思之下成为了一个不容置疑的概念,而穿青人”——这花圃外的第五十七枝花也在此过程中日益失掉了入围的可能。

(注:在此,特别感谢与我共同完成调研的胡璟怡、巴扬、何奇峰、肖遥、朱垚颖、周凯南同学)

(吴景键 《北大法律评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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